中華民國95年07月01日2006年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2017年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04日2020年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混凝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Taiwan Concrete Institute)。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結合從事混凝土材料與工程相關之產官學界力量,共同促進混凝土科技提升及產業發 展,增進營建工程品質。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混凝土材料與工程相關學術及技術交流活動。 二、促進混凝土科技之研究與發展。 三、協助政府訂定混凝土材料與工程相關之法令與規範並推廣應用。 四、促進混凝土相關產業之發展。 五、發展綠營建工程及促進混凝土資源永續利用。 六、培育混凝土相關之人才並出版書刊。 七、推動國際及海峽兩岸混凝土技術之合作與交流。 八、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與服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畢業從事混凝土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或其他經理事會認定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 二、初級會員:凡具有高中(職)以上之學生資格,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初級會員畢 業後,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依常年會費金額分甲、乙、 丙三種。團體會員(甲種)得推派代表三人,團體會員(乙種)得推派代表二 人,團體會員(丙種)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前項各款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始得入會。 五、榮譽會員:凡對混凝土相關科技與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經本會理監事五 人或會員十人連署提名,認定有上述同等學經歷者,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 榮譽會員。 六、會士:混凝土相關科技與產官學傑出人員,具有十年以上從事實際負責任之重要 工作資歷,並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依本會會士設置辦法選出者,得為會士。其 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會士、團體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 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初級會員、榮譽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 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廿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 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另由理事長邀聘一至二位常務理事任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推動會務。理事長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凡曾任本學會理事長者,當然為名譽理事長。以上職務得列席本會 理事會。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 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 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 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與初級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無須繳納,於會員入會 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初級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甲種) 新台幣五萬元,團體會員(乙種)新台幣三萬元,團體會員(丙種)新台幣一 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入會費於接到入會通知時第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於當屆會員大會前一個月繳納,均 由本會擎給正式收據。 凡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得永久免繳會費。 榮譽會員免入會費、常年會費。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繳納數額,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行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 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5年8月10 日台內社字第0950127490號函准予備查。 經本會106年11月23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1月17日台 內團字第106044996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5年8月10 日台內社字第0950127490號函准予備查。 經本會106年11月23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1月17日台 內團字第1060449960號函同意備查。 最近更新在 週三, 05 十二月 2012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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