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委員會
~~任務(Mission)~~
~~目標(Goals)~~
~~活動規劃(Activies)~~
~~台灣混凝土學會法規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混凝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本會新設置組織之審查。
2、本會章程、相關法規之擬定、修正、解釋等事項。
3、協助政府主管機關擬定或修訂有關混凝土之各類法案、規章或辦法。
4、有關混凝土相關法規之解釋及疑義之研析等事項。
5、檢討當前與混凝土相關之各類法令規章或辦法,如有不合時宜者,向主管機關提議,作為增(修)訂之參考。
6、協助政府研擬改進混凝土施工、品管及驗收等之合理辦法及有效措施以提高工程品質及促進公共安全。
7、其它由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九至廿五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與本會當屆理事任期相同,遞補之委員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另設專業小組辦理特定事項。
各專業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至該屆理事任滿為止。
各專業小組之召集人為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九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
~~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兼幹事:
委員:
~~目標(Goals)~~
~~活動規劃(Activies)~~
~~台灣混凝土學會法規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混凝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本會新設置組織之審查。
2、本會章程、相關法規之擬定、修正、解釋等事項。
3、協助政府主管機關擬定或修訂有關混凝土之各類法案、規章或辦法。
4、有關混凝土相關法規之解釋及疑義之研析等事項。
5、檢討當前與混凝土相關之各類法令規章或辦法,如有不合時宜者,向主管機關提議,作為增(修)訂之參考。
6、協助政府研擬改進混凝土施工、品管及驗收等之合理辦法及有效措施以提高工程品質及促進公共安全。
7、其它由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九至廿五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與本會當屆理事任期相同,遞補之委員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另設專業小組辦理特定事項。
各專業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至該屆理事任滿為止。
各專業小組之召集人為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九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
~~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兼幹事:
委員: